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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雪 矯旭
  近年來,校園性侵、幼兒園虐童等未成年人遭受侵害事件時有發生,與此同時,由於監護不力,未成年人出現了價值觀偏離、心理髮展異常等問題,未成年人犯罪向低齡化方向發展。如何保護未成年人權益,使其健康成長?近日,正義網法律博客舉辦了第二期“博論法治”系列訪談,邀請三位專家對此展開探討。
  刑事責任年齡階梯不合理
  “‘教育、感化、輓救’總體上還只是一種缺乏具體制度支撐的方針。”上海政法學院教授、上海市未成年人法研究會會長姚建龍認為,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制度有待完善:刑法規定刑事責任起點年齡是14周歲,但是對於不滿14周歲未成年人實施嚴重危害社會行為的,缺乏科學的干預措施;刑事責任“階梯”設計還不合理,對未成年人和成年人過渡階段缺乏制度設計。另外,與國外相比,對於未成年人刑事責任的實現方式仍然是以刑罰為中心,並且採取的是比照成年人從輕減輕的原則,這與域外主要適用刑罰替代措施即保護處分,有著重大區別。
  北京市海澱區檢察院未檢處處長楊新娥認為,修改後刑訴法對未檢工作的影響非常大,但是實踐中存在問題較多,比如政府部門和社會力量參與的不足,社會化幫教體系還沒有建立起來,缺少合適的幫教機構,導致幫教的效果打折,不利於實現未檢工作的方針。
  天津社會科學院社會學所研究員關穎認為,家庭作為社會幫教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天然優勢,家庭的特殊作用是矯治機構所不具備的。因此,最大限度地發揮家庭的積極作用是矯治未成年犯工作中不可忽視的一個重要因素。
  政府應當是最終監護人
  關穎表示,雖然,我國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社會各界以各種方式關愛留守兒童,使他們的學習、生活狀況得到明顯改善。但留守兒童問題的癥結是親子分離、親情缺失,因此,解決留守兒童問題,要從解決根本問題入手。
  姚建龍認為,留守兒童問題是戶籍、教育、監護等問題的綜合性折射,是諸多制度性因素形成的結果。未成年人保護機制的完善需要有頂層設計的思維,應當樹立國家監護的理念,按照政府是未成年人的最終監護人與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則去設計與完善我國的未成年人保護機制。
  未成年人立法應自成體系
  健全未成年人保護法律體系,優先保護、保障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成長顯得尤為重要。
  關穎認為,不容忽視的一個問題是:未成年人保護法有關家庭保護內容不完善,不能保證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全面履行義務保護未成年人權利。例如,對家庭暴力應對不力、未成年人發展權的保護力度不夠、對未成年人參與權的保護不足等等。
  楊新娥認為,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對於未成年人保護的規定比較散,對於未成年人犯罪的認定和處罰依然放置在成年人法律體系框架內,以致實踐中很難充分考慮未成年人的特殊性。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沒有規定責任和處罰,實際上不具有可操作性,某種程度上形同虛設。
  “總的來看,目前關於未成年犯罪人保護的立法模式尚屬於附屬立法模式。這種立法模式與改革開放30年來法治建設已經取得重大進步的狀況明顯不相適應,也與少年司法實踐發展的需求嚴重不相適應。”姚建龍提出,未成年人立法應當採取獨立立法模式,並形成一個體系。立項結構為“1十4”,包括:未成年人保護法、未成年人福利法、義務教育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司法法(即少年法),其核心是未成年人福利法與未成年人司法法。此外,應借鑒國外經驗,完善我國未成年人法律制度設計,譬如兒童福利制度的精細設計、未成年人保護的零容忍原則、未成年人保護具體制度設計的特別性與優先性、侵犯未成年人權益的法律責任高壓線設計等。
  (詳見正義網“博論法治”系列訪談專題,http://www.fyfz.cn/zt/201401/bolunfazhi2/index.html)  (原標題:擺脫未成年人立法附屬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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